▍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房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切實將交易稅費依法各自承擔規則落實到位。根據網拍規定第三十條,交易稅費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是基本原則。各級法院要嚴格落實該條規定,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載明“當次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概括承擔”或類似內容。本案公告公示的稅費承擔表述與“當次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概括承擔”屬于類似內容,應予糾正。
▍案例索引
《林X、深圳市鼎隆投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22)粵執復264號】
▍爭議焦點
執行法院是否應當修改拍賣公告中稅費承擔方并重新公告?
▍裁判意見
廣東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據此,通過網絡司法拍賣處置財產時,涉及因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相應主體應分別承擔各自部分稅費。執行法院在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時,就稅費承擔問題,理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公告公示。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房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2022】297號),其中第三條明確:“切實將交易稅費依法各自承擔規則落實到位。根據網拍規定第三十條,交易稅費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是基本原則。各級法院要嚴格落實該條規定,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載明“當次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概括承擔”或類似內容。……”由此可見,《網拍規定》第三十條即是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載明“當次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概括承擔”或類似內容。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費征收的法律均明確規定了“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應由轉讓方承擔,“印花稅”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承擔,“契稅”由受讓方承擔。《網拍規定》施行前,法律對司法拍賣中稅費承擔確實規定不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稅費承擔未違反禁止性規定。但是,《網拍規定》施行后,已明確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司法拍賣中,轉讓方就是被執行人。
本案中,深圳中院發布的競買公告第一條確定“稅費負擔,由買受人承擔”,第十條確定“與本次過戶相關的雙方需繳納的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契稅等)、應補地價、土地使用費等均由買受人承擔。”上述公示的稅費承擔表述與“當次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概括承擔”屬于類似內容,與《網拍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不符,應予糾正。但是,由于該次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鼎隆投資申請以物抵債,且深圳中院已經裁定以物抵債。故被執行人林X主張“撤銷深圳中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發布的《關于拍賣被執行人華美訊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工業開發區××及北京市大興區××路××號××幢、北京市大興區XX鎮工業開發區XX路XX號XX幢等3幢房公告》,依法更改該公告第十條稅費承擔規則后重新發布。”已不存在重新發布的客觀需要,沒有修改拍賣公告中稅費承擔方并重新公告的必要。
另外,關于復議申請人林X主張應撤銷并中止執行深圳中院(2020)粵03執3858號之二以物抵債裁定的問題,因該問題在本案異議審查中未經審查,故不屬于本復議案審查的范圍。林X可就該問題另行向深圳中院提出,由深圳中院另行審查處理。
綜上,因本案申請人林X所提異議、復議主張的“撤銷深圳中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發布的《關于拍賣被執行人華美訊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工業開發區××及北京市大興區××路××號××幢、北京市大興區XX鎮工業開發區XX路XX號XX幢等3幢房公告》,依法更改該公告第十條稅費承擔規則后重新發布。”已不存在重新發布的客觀需要,沒有修改拍賣公告中稅費承擔方并重新公告的必要,本案不再對此問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