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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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部分《網拍規定》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第二條規定“《網拍規定》施行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拍賣工作過程中應嚴格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不宜采取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報經執行法院領導審批后可采用委托拍賣方式或其他方式對涉案財產進行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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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以網絡詢價、網絡拍賣為原則,提高財產處置效率。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必須按照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的順序,確定資產處置參考價。堅持“以網拍為原則、以傳統拍賣為例外”,凡傳統拍賣案件必須報省法院審批,凡網拍房屋必須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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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開展司法拍賣工作過程中應嚴格堅持“以網拍為原則、以傳統拍賣為例外”,凡傳統拍賣案件必須報省法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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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流拍的處理法律依據:1、《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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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拍規定》第26條第1款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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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在一拍流拍的處理過程中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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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宜賓中院制定了《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財產處置執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一二拍持續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應當采取一次公告,一、二次拍賣連續進行的方式。即在公告中說明,在第一次保留價狀態下沒有成交的,確定的拍賣時間屆滿,即刻轉為第二次保留價狀態下的拍賣,持續進行。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第一次流拍即接受拍賣標的物抵償債務,經審查符合抵償條件的,不再公告第二次拍賣的內容!痹诰W絡司法拍賣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該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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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流拍的處理法律依據:1、《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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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钡诙藯l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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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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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在二拍流拍后,應分情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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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動產二次流拍后是否進行變賣的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不一致,《拍賣、變賣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未規定變賣程序,僅規定“依照《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薄毒W拍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未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均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變賣。《網拍規定》施行后,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拍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適用《拍賣、變賣規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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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是否進行第三次拍賣的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不一致,《網拍規定》未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均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變賣,未再規定第三次拍賣程序!毒W拍規定》施行后,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拍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適用《拍賣、變賣規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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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流拍與變賣的銜接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網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不一致!毒W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網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內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薄杜馁u、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次流拍且無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網拍規定》施行后,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適用《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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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刑事涉案財產的處置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刑事財產部分執行規定》第12條相關!缎淌仑敭a部分執行規定》第12條規定:“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毙淌律姘肛敭a的執行適用《刑事財產部分執行規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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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于以物抵債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不管是通過傳統拍賣還是網絡司法拍賣,在一拍、二拍、三拍、變賣程序中,不管是哪個程序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都可以按照申請以物抵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注意:在執行過程中,未經評估拍賣程序,法院不得裁定將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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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問題。結合《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網拍規定》規定第26條的規定,應該以解除查封、扣押,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為原則,不解除查封、扣押為例外。分二種情況進行處理:
原則: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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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在經過一拍、二拍、變賣程序均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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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傳統拍賣的,需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在第二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在經過第三次拍賣和變賣程序仍然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例外:關于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不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中的“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屬于《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中的“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的情形。備注: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律后果,包括解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失去首封權、保全順位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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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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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必須解除查封措施,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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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不動產抵押物一旦進入拍賣執行階段,在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解封并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也持不同的觀點,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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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一: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解除對抵押物的查封,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案例(2018)云執復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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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二: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如解除查封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權益的實現,則應繼續查封抵押物,不予解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案例(2019)贛執復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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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條中所指的“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啟動第二輪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禁止性規定,況且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啟動涉案財產的第二輪拍賣程序,故宜春中院啟動第二輪拍賣程序并無不當。在該案中,在涉案房產三次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執行法院認為“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故決定繼續查封抵押物,而沒有解除抵押物的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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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應該嚴格按照《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解除查封退還被執行人為原則,不解除查封為例外。其中的例外情形也只有《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中的“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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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律后果,包括解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失去首封權、保全順位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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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將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后,債權人仍然享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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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內容、消滅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并不意味著放棄抵押權,也不意味著抵押權實現,更不是主債權消滅,那么既然主債權未消滅,抵押權也未實現,債權人也并未放棄抵押權,抵押權就仍有效存續,債權人仍對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由此可知,即使法院將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該抵押權仍有效存續,債權人對該抵押物在抵押人擔保范圍內對其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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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對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后,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重新申請查封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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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后,法院可能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三次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在實踐中,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申請執行人能提供的財產線索往往只有抵押物財產,而很難掌握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線索,那么,在三次流拍后,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就會導致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被法院終結本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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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并申請對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3)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根據上述第三項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也即,在法院將抵押物退還被執行人后,只要有財產可供執行,只要退還的抵押物仍在,就說明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也應予以立案,并對該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提示:相關規定已現行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