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2/22 |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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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777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明確網絡拍賣悔拍規則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在建議中分析了網絡司法拍賣發生原買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較輕的問題,提出應明確網絡司法拍賣悔拍規則,提高悔拍成本,對于原買受人悔拍的,人民法院沒收保證金的同時,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足重新拍賣價款與原價款之間的差價,維護網絡司法拍賣秩序的穩定與良性發展。對此,我們非常贊同,并在積極推動統一規則的立法工作。
關于司法拍賣悔拍的處理,目前共有兩條司法解釋予以規定:
一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2020年修正后為第二十二條)。其中規定,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二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針對網絡司法拍賣悔拍的,上述《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悔拍人預交的保證金明確了“不退”的原則,但對保證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時是否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由此導致執行實務中對原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理原則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網絡司法拍賣悔拍的,《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確定的處理原則為“多不退少不補”,即對于因原買受人悔拍而重新拍賣造成的費用損失、差價等,原買受人僅以其交納的保證金為限承擔責任,即使保證金數額不足,也不能責令原買受人補交。且在未經過訴訟程序確認的情況下,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認裁定執行原買受人,缺乏程序公正,在實踐中可能出現極端不公平的情況。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之間的差價時是否還需補交這一問題,《網拍規定》并未明確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之規定,對該問題適用《拍賣變賣規定》規定,采用“多不退少補”的處理原則。悔拍人應容忍法院的直接強制執行。
隨著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快速推進發展,悔拍現象時有發生,正如您所提到的,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重要環節,代表了司法權威和公共秩序,競買人故意出高價后又悔拍,除對當事人帶來損失外,還對司法權威造成破壞,擾亂了拍賣秩序,若只是在保證金范圍內由悔拍人承擔責任,并不能充分體現出對悔拍人制裁或威懾的機能,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現象。為解決執行實務中的上述問題,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我們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條文適用編注》(2019年7月出版)中對此予以明確:《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繼續適用于網絡拍賣。
結合網絡司法拍賣的特點,為保證競買人充分了解競買規則和法律風險,減少執行爭議,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和競買須知中對此應予以特別提醒,明確上述處理原則。江蘇、北京等地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或出臺指導意見,進一步強調轄區法院按照上述處理原則辦理。關于您所關注的廣東法院做法,經我們核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解決處理方式不統一的問題,于2020年7月下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五)》,統一明確:可以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但應當在拍賣公告及競買須知中明確該處理原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配合全國人大進行強制執行法的起草工作,我們擬建議將網拍的重要規則從司法解釋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您關于拍賣悔拍規則的建議,我們將充分吸收并建議納入法律中。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21年8月12日